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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分享 | 仲继寿:关于建立住宅质量单一责任主体与住房服务业的思考
  • 作者:佚名
  • 时间:2021年04月27日
  •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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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康中国”的大背景下,健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及其投入获得了人们的关注,包括开发者的产品层面和消费者的需求层面。政府主管部门也会将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控的战线延伸至社区,尤其是住区。无论是基于现代工作、生活方式的设计创新,还是面对当前疫情的产品开发创新,或是对政府二孩政策、在宅养老、居家隔离等要求的积极回应,都在反映一个基本国情和国策 :建设以人为中心的建筑,让人民实现安全、健康、可持续的“住房梦”。


01

我国建筑产品质量相关政策解读

 1)关于产品质量法

2000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显然,住宅属于建筑工程,不在先行产品质量法的保护范围内。事实上,住宅又是市场化可交易的商品。

2)关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

我国颁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中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他们分别需要对上述各自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五方质量责任可以总结为,同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工程建设质量和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工程设计质量。然而我们面临的现状是:一方面,开发建设单位作为牵头建造住宅的阶段性角色,并不能系统反馈和解决居民使用阶段对于家庭人口结构变化、居家办公、云课堂教育等非安全和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诉求。显然,当前的小区物业服务还不能成为住宅产品全寿命周期使用质量、运行维护质量和特殊时期(如养老、居家隔离)服务供给的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国家、行业等标准规范的最低要求和制(修)定的长周期,让不能满足健康性能的住宅商品进入了市场;标准编制的生态环境和性能指标的多元出口,指标之间的彼此隔离和局部问题导向的应急标准等,让标准的数量越来越多,标准的质量参差不一。而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适应住宅产品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供给环境与社会氛围。


我国目前建筑工程质量不高,主要表现为:质量责任体系不完善;建筑市场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生产方式落后;建筑工人职业化、专业化、技能化不高;监管机制创新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文简称“住建部”)颁布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明确指出,要“系统制定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精简整合政府推荐性标准,培育发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加快适应国际标准通行规则”,“建立健全缺陷建材产品响应处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探索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等。

住建部启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工作,希望建筑法能够与产品质量法形成配套,让建筑产品质量基本要求、单一质量责任主体和市场监督机制能够成为建筑法的基础内容。


02

 我国绿色与健康相关评价标准的梳理


1)关于住宅性能

2006年开始施行的《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重点关注建筑的安全、适用、经济、耐久和环境卫生等性能,尤其是住宅工程质量,引导社会不断提高住宅性能。除了安全耐久性能外,这里的适用与环境性能属于基本健康性能,而与节能、节水、节地和节材相关的经济性能涉及的主要是与资源集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可持续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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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指标体系 


2013年,基于《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CECS179:2009,国家住宅工程中心联合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发布了《住宅健康性能评价体系》。可以看出,评价体系重点关注居住者本身的心理与行为,包括邻里交往、安全防范、在宅养老、公共卫生,以及住宅的私密和环境卫生等性能,希望从建筑角度,推广居住环境健康风险防控建设技术,建立基于居住环境的疾病一级预防公共卫生体系。《健康住宅评价标准》T/CECS462-2017基于居住者体验,针对国民居住行为和生活方式特点,在传承中华安居之道内涵并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础上,将居住者的健康痛点提炼成可感知、可体验、可测量或可验证的评价指标,以促进居住环境相关利益者进一步聚焦住宅的健康性能和健康效益,引导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比如人们可体验但不易量化的窗前视野;可通过等比例实验定量表达厨房串味倒灌现象、卫生间返味臭味现象和室外刮风室内臭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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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住宅健康性能评价体系》(2013年版)指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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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健康住宅评价标准》T/CECS462-2017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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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住宅评价标准》T/CECS462-2017一级和二级指标图


事实上,传统风水对百姓的居住理念影响深远。在《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CECS179: 2009中,要求“应用辩证的观点研究地域住宅风水文化,引导居住者正确理解住宅风水观念,营造符合心理健康的居住环境”。在评价体系中,我们也试图将传统风水观点中符合科学的观念转化为可量化、可评价的技术指标。例如,传统风水中“不走下坡路”的现象,在今天的集合住宅中表现为与入户门直对的下行梯段。在黑暗的环境中,人们容易踏空楼梯产生恐惧感。因此,除了需要不小于1.2m宽度的梯段平台作为过渡空间外,楼梯间的光环境也应符合安全照度标准。当然,在公共空间台阶设计中,由于标识不清、照度不足、台阶尺寸不规范引发的“走下坡路”现象也是比比皆是。一些设计师依然通过简单的台阶设计和台阶数量调节来解决场地竖向设计问题,并通过坡道和千篇一律的不锈钢栏杆独立解决建筑入口无障碍问题,值得反思。

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中,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和室内环境质量的标准体系是以资源集约为导向的。而在2019年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能够看到一个清晰的以“安全、健康和可持续”为主体框架的标准体系,包括安全耐久、服务便捷、舒适健康、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和管理与创新。显然,这是一个试图用新标准覆盖已有的大部分标准的做法。但能够清楚地看到的是,健康占据了最重要的篇章,包括服务便捷、舒适健康和环境宜居等三个层面。新标准从资源集约导向走向了健康导向和可持续导向的并重发展,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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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2015对比

就像当年LEED绿色建筑标准进入中国,促进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一样,随着美国WELL健康建筑标准的引入,关注健康性能、建设健康建筑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美国的评价标准是伴随着强大的商业模式同时进入中国的。在这个方面,我国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应只是步其后尘,更应从公众利益出发,利用我国体制机制的优势,促进社会各界达成广泛共识和整个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真正意义上实现我国建筑的高质量发展。2016年我国出台了《健康建筑评价团体标准》T/ASC02-2016,从环境、设施和服务三个层面,分空气、水、舒适、健康、人文、服务等6类指标建立了我国健康建筑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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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建筑评价指标雷达图

(来源:中国建筑学会《主动式建筑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社区作为在一定区域内人们所组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生活共同体,其健康问题主要反映在社区环境及其空间载体上。刚刚发布的《健康社区评价标准》T/CECS 650-2020 & T/CSUS01-2020,仍然从环境、设施和服务三个层面,从空气、水、舒适、健康、人文、服务等6类指标开展社区层面的健康评价。标准更强调社区环境对居民的健康影响,比如绿化环境、水环境、微气候、声景、视野、交往场地与公共服务设施、文化特色与社区景观、食品销售渠道与营养教育活动,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与健康安全能力等方面。


据国际相关组织统计,一个成年人每天需要消耗1Kg的食物、3L的水和15Kg空气。因此,无论是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还是健康建筑,总有一个价值平衡的问题困扰着我们,即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和使用者生命周期内,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提倡低碳节能和追求健康舒适等三个层面,在技术和支付能力可行的情况下实现共同进步。

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在一味追求建筑的超低能耗的时候,容易忽视建筑的经济和环境要素,而获得的恒温、恒湿、恒氧等室内舒适性能也可能是不可持续的。源自欧洲的主动式建筑是指在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的全寿命周期内,保护环境、关注节能 (产能)的同时,追求健康与舒适性能,使用户身心愉悦的一种建筑理念。这里的主动式建筑不是“被动房”的相对面或对立面,而是主张建筑要有一定的“主动性”,尤其是设计师和使用者对于建筑性能控制的主动性,包括为适应室内环境要求和室外自然环境变化,满足 人的要求的建筑本身的自动感知、自动适应和自动调节能力。

即将发布的中国建筑学会团体标准——《主动式建筑评价标准》,从舒适性、能源、环境和主动性等四层面出发,由热湿环境、天然采光、空气质量、建筑耗能、建筑产能、环境负荷、节约用水、建筑主动感知、建筑主动调节9项性能指标构成。

上述各类评价标准基于不同的价值关注,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建筑性能参数要求。显然,评价不是目的,为大众提供安全、健康、可持续的房子才是初心。因此,需要在国家层面形成统一的建筑产品质量标准,而不是目前仅局限于结构安全、生命安全和节能目标的、分散于不同标准中的强制条文要求。

03

关于建立住宅产品质量条例的建议

住宅产品是指任何以永久性方式提供给居住者的住宅工程,包括在住宅内部的任何产品、住宅本身和相关的土建工程。因此,住宅产品必须满足或符合寿命周期内的使用、运行与维护要求,包括整个住宅工程和工程中的各个独立部分。同时,经过正常的维保,建筑产品应该满足寿命周期内的经济、合理使用的基本要求。住宅产品既要考虑住宅在整个寿命周期中与人相关的健康和安全性能,还要满足使用者年龄变化(如在宅养老)、家庭人口结构变化,以及居家远程办公、云课堂教学和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等现代生产生活要求。因此,在产品正常维保和阶段性特殊服务业态支撑下,住宅产品应该能够满足居住者生命周期内更多的经济、合理的使用要求,这也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住宅产品的质量标准与性能评价

在住宅技术标准层面,针对住宅类型或性能要求的标准层出不穷,需要出台住宅产品的通用质量标准,避免出现各层级标准、同层级标准指标体系不同、指标数值不一致的问题。在住宅产品性能指标方面,目前的标准以安全和节能性能指标为主,对健康和可持续方面的指标要求还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在住宅产品性能评价方面,我国在绿色性能评价、建筑节能进阶要求、健康性能评价、住宅性能认定和施工安全监督等方面开展了众多的工作。但体系之间相互独立,指标重复或矛盾现象频见。由于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和企业均在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平行开展相关评价认证工作,造成使用者无法辨识、政府采信也不多的现象。

3)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应成为住宅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安全指标是指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住宅建筑的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健康指标是指住宅的建造过程和建成环境避免对各类相关人员可能产生的健康风险的要求 ;可持续指标是指在住宅产品设计、建造、运维和改造的全寿命周期中,对绿色、节能、环保和减少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目前,在住宅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政府主要关注的是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并以政府法规和技术标准背书为主,缺乏市场质量责任主体,未能真正建立质量责任主体制度。制定住宅产品质量条例的目的是,鼓励或强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议是建设方式或工程总承包方)提供住宅产品的性能申明和质量标示,承担单一责任主体责任,通过明确住宅产品性能或技术的负面清单,实现住宅产品的生产技术、维护三位一体的主体责任要求。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住宅产品性能申明是政府职能转移和强化市场责任主体的客观要求,符合我国住宅供给侧改革的现实要求。建造住宅的企业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应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对产品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提出要求,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产品维保服务。因此,建立产品质量单一责任主体制度是我国迈向现代工业化、应对社会老龄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迫切需求。只有形成我国住宅建筑工业体系,才有可能实现像造汽车一样盖房子的工业化道路。

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要表现在产品备案、过程监督和行政处罚三个方面。产品备案的需要内容包括住宅产品的规格、性能和质量申明 ;过程监督的主要工作为制定、修订和发布产品质量负面清单 ;行政处罚主要是面向从事住宅工业或住房服务业的企业,针对产品质量缺陷、服务质量问题、申明资料不实等信息的公示。通过政府监管和引导社会监督,厘清政府监管责职与市场主体责任的关系,避免以标准规范和前置审查为市场责任主体背书的现象。政府应在安全、健康和可持续方面不断完善住宅产品质量负面清单管理,促进全社会关注产品质量、关注人的健康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促进社会对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重视与健康发展。

04

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住房服务业

住房是我国消费群体最大、消费支出最多和服务周期最长的产品,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和市场商品属性。由于人的一生中有50%~60%的时间是在住房中度过的,因此,如何保证住房建设质量,满足产品交付规则,提升住房运行维护的服务质量,并能应对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住房的依赖和需求,需要像汽车4S店一样提供住房服务业。

1)我国住房产业的现状

我国住房产业作为传统的服务业,其服务业态以项目建设和物业管理为主。对应的现状是:从服务看,住房相关服务表现为销售、租赁、物业、装修和生活性服务等,住房服务呈现碎片化、阶段化和狭义化;从产业链看,住房产业相关环节的责任和信息主体分布广泛,如处于“强势”的政府和建设方,处于“弱势”的技术供给方、部品生产者和业主,责任和信息处于分散和无序状态,尤其是住房供需信息数据的区隔化和非对称 ;从以人民为中心看,住房通病比比皆是,包括房屋渗漏、卫生间反味、厨房串味、家居智能摆设化等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和身心健康,住房及其住区成为国家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体系的“盲区”。

与住房相关的产业链条很长,涉及政策、需求、住房建设、部品供应、房产信息、住房改造和基本服务。而基本服务还包括住区物业服务、住宅维护、智能家居、家装、在宅养老,以及金融、医疗、商业、职业教育、体育等社区公共服务。房地产业作为一种服务业态主要涉及住房建设和部品供应,还不能形成完整的服务链。“住房服务业”是以住房为载体,以居住者为服务对象,在居住者生命周期内实现居住生活全过程服务的产业,是一个横跨社会保障、部品制造业、传统服务业和信息产业的现代服务业。

3)住房服务业的发展方向

基于住房全产业链、建筑全寿命周期和居住者生命周期的住房服务,将打破传统的住宅建造、专业营销和基本物业服务形式,像造汽车工业一样造房、卖房,接受售后服务,实现住房建设与服务的单一质量责任主体。住房服务业将以用户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主动构建住房技术创新与服务共享交互平台和生态系统,形成服务于全社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性支撑平台。住房服务业还可为政府、企业和百姓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和数据支持,构成“人·房”生态关系链和售后服务链。同时为上下游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市场交易服务,引导技术产品服务住房成品方向。

4)建立我国住房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以居住者的安全和健康需求为导向,通过整合现代服务业,打通产业链,形成责任清晰、信息对称的住房服务业主体和业态。其重要意义包括: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住宅建设交付方式粗放、寿命期短、运行能耗大、宜居性能不高、检测认证产业发展慢、物业服务内容不清晰等难题,改造传统产业,升级现代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的居住品质;通过住房服务模式拉动、提升生产性和生活型服务业,以及传统制造业等产业,增强我国住房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培育“走出去”的海外住房服务市场——对于从增量发展走向存量提质的我国房地产业,住房服务业还将有效支撑城乡既有住房改造,为建设 “完整社区”“美丽乡村”和城乡住房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 新华社.让品质建筑铸造百姓美好生活——《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解读[EB/OL].(2019-9-27)[2020-03-18].http://www.xinhuanet.com//2019-09/27/c_1125050791.htm.

[2]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健康住宅建设技术规程 :CECS 179-2009[S].北京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3]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宅健康性能评价体系[M].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4] 仲继寿,李新军.从健康住宅工程试点到住宅健康性能评价[J].建筑学报,20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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